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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业务超出业务经营许可

发表时间:2021-07-02 浏览次数:2378

【风险点】


 旅行社经营业务超出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二)分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四)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五)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六)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七)未取得赴台游资质的从事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八)出境游组团社委托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九)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29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10条第二款、第11条第二款、第25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二款第四项、第22条第三款和第28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条第二款、第4条第三款,《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2条,《四川省旅游条例》第21条的规定。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非赴台旅游组团社发布赴台旅游广告或招徕组织赴台旅游团队的,依据《旅游法》第95条第二款和第10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记入信用档案,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分社/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依据《旅游法》第95条第一款和第10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记入信用档案,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可依据《旅游法》第95条第二款和第10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记入信用档案,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境游组团社委托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的,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第74条的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防范措施】


1、在出入境口岸开展不定期的对出境游团队的检查;


2、加强与公安出境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联系,不定期的开展市场联合检查;


3、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检查,重点是对合同和票据。


                                                                                                                                                                                                         撰稿人: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