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案例1: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自然人贾某和郑某各出资36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30%,贾某和郑某为一致行动人。由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各股东发生了冲突,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及高管之间发生了多次诉讼,无论何种决议中国农业科学院均投反对票,从而导致了公司僵局。
案例2: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三方合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会和董事会难以召开,公司处于僵局状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虽经多次诉讼,但仍难以解决,公司的价值已经消失怠尽。
【律师解析】
案例1,股权比例不理想。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过高,且由于股东间发生冲突,公司的人合性遭到了破坏,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公司的重大事项就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公司僵局。
案例2,股权比例过于平均。显然,如果股东间就公司未来战略、管理构架或个人关系发生冲突,则难以达成任何决议。
公司僵局的破坏性非常巨大,在僵局下,公司的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利益受损,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而且,对公司员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时损害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上述案例中,股东合作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股东、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一系列的诉讼甚至刑事上的举报,公司雇员丧失了工作,曾经熟悉的品牌、商品和服务被消费者抛弃,政府则逐渐失去一个纳税人。
深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在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设置预防性机制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公司僵局产生的本质原因。
如何打破公司僵局呢?
首先,在设立前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50:50和一致行动人持股为33.4%的股权比例的出现;
其次,如果无法避免上述持股比例或者这种结构已经既成事实,则通过以下制度安排来对这种潜在的威胁进行缓存,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伤害。
1)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做出最终的决断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
2)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公司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股权回购方案,则有利于僵局的解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的一个关键问题,公司可以预先在章程中规定强制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不过这种规定仅限于股价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每股收购金额,因为股价是随时变动的。
第三,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当公司处于僵局状态时,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也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方式,解散意味着公司将完全消失,不能再为经济运行作出贡献,也会给社会整体经济带来损失。从经济角度或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价值。
撰稿人:贺明智